经济日报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 顾阳)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新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旨在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据悉,新版《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施行。
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废弃物。据统计,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由1998年的41%提高至2013年的64%。
《办法》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的附加价值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此外,《办法》还强调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的附加价值利用,并对煤矸石使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均做出具体限定。
与此前旧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奖惩更明确。煤矸石利用单位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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