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焚烧后的残留物,能够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出产质料,归于废渣产品,不归于建材产品。纳税人出产出售的粉煤灰(渣)不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1995〕44号)规则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规模,也不归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4号)规则的依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规模。对纳税人出产出售的粉煤灰(渣)应当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依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