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发布中国环境公益诉讼1995-2015民间行动与观察报告;国家能源局公布2015年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状况,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本期环境公益诉讼简报——
8月中旬,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长期持续超标企业,自然之友分别向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三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材料。其中,连云港中院于8月22日发出通知,对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公益诉讼案立案受理。
三起案件的被告均为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气企业,分别是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三起案件被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持续超标一年以上,多次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的行政处罚,且至今仍未完成环保合规整改,在线数据仍未稳定达标。自然之友请求三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损害,消除所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的危害,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及原告的诉讼成本费用。
8月19日,河南本地环保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据悉,6月17日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和被告东兴化工公司将后者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付给被告毛艳强,由毛艳强驾车运住贵州铜仁市铜鑫公司所在地。6月19日,毛艳强同范林业驾驶车辆行经河南洛阳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且无进行任何保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汞触媒对环境有严重危害,会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污染。两被告的行为均严重违法,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诉请法院应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责任。
山西省忻州中院受理自然之友诉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山西省第一起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
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原平市中阳乡上封村和练家岗之间建起了百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赤泥库(赤泥是氧化铝厂生产排放的废渣,含有大量强碱物质,具有强腐蚀性,可造成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对人体造成危害)。该赤泥库占地面积120万平方米,总库容1300万立方米,2013年9月不再使用后,一直未按要求封场闭库,刮风存在严重的粉尘污染,对大气、土壤及周围人群的健康以及附近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特别大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之友基于环境公益目的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上封村赤泥库进行封场、消除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
8月22日,新疆哈密中院受理的绿发会诉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二号露天煤矿位于哈密市南湖乡境内,由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开工建设。露天采区现场表层已剥离千万方,开采面长度约一千米,宽度约500米,现已开采出工程煤约30万吨。绿发会获悉,因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于2015年被哈密地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此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绿发会于6月14日向新疆尔自治区哈密中院起诉。
8月19日,自然之友发布“1995-2015: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民间行动与观察“。报告以可视化形式介绍了近20年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分布及案件进程梳理和分析。当日,两位环境律师介绍了代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与现场观众做了交流。
2005年,自然之友开始呼吁在中国建立完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终于落地。数十年来,中国民间组织从未停止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脚步。本次沙龙是自然之友与国际传播促进中心(ICCD)联合主办。
江苏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在历时近一年半后圆满告结。2014年12月29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
判决生效后,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四家企业未按时缴款。经泰州中院下达执行命令,常隆、锦汇两家公司或一次性缴纳了全部赔偿款,或签订了详尽可行的分批次缴纳方案。富安公司也进行了技术升级改造。申龙公司因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在司法强力威慑下,最终缴纳了赔偿款。施美康公司被查出另有案件涉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法院决定对其40%赔偿费用不予抵扣。
此外本案终审判决要求被告赔付资金大多数都用在修复直接受到污染的水体,其余部分纳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关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区域性环境治理。目前泰州中院已将执行赔偿款中的1亿多元汇至泰州环保联合会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同时,泰州中院参与制定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参与监督:由资金使用方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报泰州中院备案。
8月19日上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起诉郭松全等五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因被告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租用姚佑财承包的山地,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办酸洗工场,产生的废渣被随意堆放,废水未经环保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污管对外排放。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松全等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郑勇受雇参与酸洗作业,而姚佑财明知黄基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基雄,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因汕头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指定管辖粤东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松全等五被告连带承担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其中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视测定费用8.4042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环保部近日将委托社会机构重点开展有代表性、有典型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此推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部表示将要求受托机构,着重关注尚未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省市地区以及尚未尝试过环境公益诉讼追责的行业和污染类型,做有典型性、有示范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开展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联动,多元化、多途径保障公共环境利益。
除了公益诉讼外,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百姓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境权益意识;深入企业组织环境保护法律专题讲座,帮企业提升守法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这些都是此次项目内容。